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甘市监工商处字〔2018〕4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大连甘井子南关岭民悦诊所(有限合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属使用劣药“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9.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1 |
决定机关 |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修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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