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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甘市监工商处字〔2018〕4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大连甘井子南关岭民悦诊所(有限合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属使用劣药“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9.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1
    决定机关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修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