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滨质罚〔201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截止到2016年12月15日,当事人仍有99台压力容器、45条压力管道超期未检验,在没有合格的检验报告状态下继续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30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28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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