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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天宇航模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瑞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56166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22民初3174号 (2018)豫01民终40号
    案号 (2018)豫0122执10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18-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宏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天宇航模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伟业钢构彩钢板有限公司工程款8 645 300.6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以8 645 300.64元乘以85%为基数,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8 645 300.6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及违约金(按应付合同价款8 645 300.64元的5%计算); 二、驳回郑州伟业钢构彩钢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 884元,由河南宏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天宇航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一、维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3174号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3174号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宏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天宇航模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伟业钢构彩钢板有限公司工程款7313983.04元,并支付利息(以8645300.64元乘以85%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9月2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7313983.0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至清偿之日至,按月息2%计算)及违约金(按应付合同价款8645300.64元的5%计算) 二审暗金受理费88884元,由上诉人河南宏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197元被上诉人郑州伟业钢构彩钢板有限公司负担13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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