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绍税稽罚[2020]101 |
| 违法行为类型 |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7年01月你单位绍兴信达银郡项目部材料采购员干林刚与刘加国发生一次螺纹钢采购业务,并通过刘加国收受杭州塘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300162320,发票号码为35998568-8602,3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3398058.31元、税额101941.69元,价税合计3500000.00元,已结转2017年度工程施工成本3500000.00元;2018年01月你单位绍兴天悦城三期项目部业务员杨金芳与何志弘发生一次一级木方采购业务,并通过何志弘收受苏州凯寿弘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200173320,发票号码为13346857-6862,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516504.85元、税额15495.15元,价税合计532000.00元,已结转2018年度工程施工成本532000.00元。至检查日,上述2起收受发票所涉金额合计4032000.00元,未作纳税调整。现已无法取得真实有效的相应发票。2018年7月你单位项目部材料员谢德荣与王华元发生一次建筑材料采购交易,并通过王华元收受有杭州福贵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发票代码为033001800104,发票号码为13030177、13030178,金额108737.86元,税额3262.14元,价税合计112000.00元。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公司对上述发票作“其他应收款”处理,未作工程施工成本核算。现已无法取得真实有效的相应发票。2017年度你单位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0160155.63元,上述违法事实应增加纳税所得额3500000.0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93660155.6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415038.9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2540038.9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75000.00元。2018年度你单位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5313453.70元,上述违法事实应增加纳税所得额532000.0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75845453.7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8961363.4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8828363.4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300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7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040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7 |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虞学泽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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