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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19]101
    违法行为类型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2016年度你单位通过俞志荣收受深圳市东裕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号码19793651-19793657,发票价税合计80360元(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通过杜飓鹏收受桐庐县城南街道林文武苗木种植园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号码06807102-06807104,发票价税合计20万元(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的情况下,通过庞福起收受石家庄旷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号码112642122-11264219,发票价税合计800680元。以上发票已2016年帐上列支“工程施工成本”合计108104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81040元。2016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6510471.60元,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8104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97591511.6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4397877.9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4127617.90元,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70260元。2、2017年,你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的情况下,通过于雪娟等人收受非法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1份,具体情况如下:收受上海垚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发票号码34915871、09412101-09412110、60434471-60434505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60万元;收受上海宏湛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发票号码17809881-17809890,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30万元;收受上海琴勤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号码3252533、3252227、77135065,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1069.60元;收受上海怡芃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发票号码40432105-40432120、71563762-71563763,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5万元;收受上海高殿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号码12722407-12722413,发票价税合计金额70万元;收受上海翌界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号码00729590、00729591、00729593,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83441.60元;收受上海广辅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18455999,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0996元。以上收受非法取得的发票91份已在2017年度帐上列支“工程施工成本”合计8615507.2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且无法补开发票。2017年度汇算清缴前,你单位已自行调整上述发票,并申报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3、2017至2018年你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的情况下,通过汪宏伟等人收受非法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具体情况如下:收受上海力啡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68623122,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3775元;收受上海恰光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号码82868845-82868846,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万元;收受上海堃响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号80729522、80729524,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73127元。以上收受非法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已入2018年度成本合计415127元,未取得合法凭证,且无法补开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2017至2018年度收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6份的行为处罚款20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513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3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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