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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执罚字【2018】第1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18年6月12日8时30分,由于当事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未对车辆轮胎进行彻底冲洗干净的情况下,让两辆工程车辆驶离了工地,导致车辆轮胎带泥、泥水运行,并散落到长兴县XX街道XX大道XX城长兴项目工程二标段(XX工程)工地门口和XX大道部分路段上,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于2018年6月12日10时24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进行现场勘验。该工地目前正处在出土阶段,有工程车出入,工地仅有南侧一个出入口,工地出入口内侧设置了车辆冲洗设施及废水防溢、收集、处置设施。经测量,长兴县XX街道XX大道XX城长兴项目二标段(XX工程)工地门口和XX大道部分路段被污染的路面长度为100米。2018年6月12日12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照我局执法人员的整改要求将工地门口和太湖大道部分路段的被污染的路面清理干净。当事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长兴县X街道XX大道XX城长兴项目二标段(XX工程)工地门口和XX大道部分路段上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已违反了《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6
    决定机关 县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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