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虹处〔2020〕0920200005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标识的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未查验有关证明,印制和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4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何建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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