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虹处〔2020〕0920200005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标识的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未查验有关证明,印制和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4
    决定机关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何建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