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第2208608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浦东海光燃气有限公司朝阳液化气站违反了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
行政处罚内容 | 于2020年09月1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盐朝公路840号实施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证据照片登记表;3.询问笔录;4.其他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捌拾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7 |
决定机关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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