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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企动力(天津)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树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4161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0民初7759号
    案号 (2017)津0110执10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2
    发布日期 2017-08-21
    已履行 380000
    未履行 4840777.30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开迪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贷款本金499万元、利息206689.3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060A0022015007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慈航物流有限公司、中企动力(天津)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曹雪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刘弘对被告曹雪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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