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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素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1013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08民初2229号
    案号 (2017)冀02执1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8
    发布日期 2017-03-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艳丽借款400万元,并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赵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90元,减半收取239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95元,由被告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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