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优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78****60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92民初1150号 |
案号 | (2021)赣0192执恢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优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金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差额补足收购价款6793055.55元; 二、被告江西优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金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其中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6月2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为311493.78元,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34058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江西优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金开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四、原告南昌金开集团有限公司依《股权质押协议》(合同编号为:DK-20180209-05)确定的对被告江西优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被告江西优普通信制造有限公司40800万元股权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上海优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姜天亮、熊碧辉、顾新惠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被告江西优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优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南昌金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3738元,由原告南昌金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55元,由被告江西优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58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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