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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9673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481民初882号
    案号 (2018)豫1481执2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8
    发布日期 2018-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亚辉3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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