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洪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49673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 |
案号 | (2016)豫1481执20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 一、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洪军于2016年9月2日前偿还岳丽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 二、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洪军对前述还款责任互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于李伟唯质押给岳丽的豫NA5W39号轿车,双方议价为220000元,属于岳丽所有,过户费用由岳丽负担,李伟唯予以配合。李伟唯保证在质押给岳丽之前未设定抵押、没有其他共有权人或不存在未付清价款的情形,否则,李伟唯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该协议签订并交付车辆后,李伟唯的担保责任由525000元变更为305000元; 五、如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洪军不能在前述的时间偿还下欠岳丽的款项,在人民法院对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洪军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李伟唯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责任限额为305000元,在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洪军处已经执行到的财产或款项应予以冲抵; 六、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洪军应在2016年9月2日前给付李伟唯前述抵偿给岳丽的车款220000元,逾期按月息2分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七、如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洪军不能在2016年9月2日前将应给付岳丽的款项给付岳丽,导致人民法院对李伟唯采取执行措施,则对李伟唯被执行的价值范围内,由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洪军足额支付给李伟唯; 八、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下余的4400元由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洪军负担。上述费用均在2016年9月2日分别给付岳丽、李伟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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