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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5059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仲裁字第1114号
    案号 (2020)京01执5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海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乾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向申请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183987593.60元;(二)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用20万元;(三)本案仲裁费977100.37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承担97710.0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79390.33元,被申请人直接连带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879390.33元。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付清。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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