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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68172****931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633民初843号
    案号 (2022)黔2633执恢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登杨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32808.12 元; 二、驳回徐登杨的其余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48 元,鉴定费2500 元,共计28748 元,由原告徐登杨负担9253 元,由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49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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