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椒市监处〔2017〕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丽廷凤凰山庄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台州丽廷凤凰山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西厨房切配间四门双层冰柜上层直接放有7袋标有“香油鱼刺身”字样的香油鱼,其包装袋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经称重3.35千克;1袋无标签的红金枪鱼,经称重0.76千克。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椒)市监强措字【2017】0002978号对上述香油鱼、红金枪鱼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台州丽廷凤凰山庄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从许红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2MA28H90W7M,经营地址:台州市椒江区育才路252号)处采购总计3.25千克的香油鱼和红金枪鱼,2017年2月22日从许红英处采购总计3.9千克的香油鱼和红金枪鱼(两次共计7.15千克),因两种刺身鱼进货价均为55元/斤,验收时统称刺身香鱼,未分别登记重量,且两次购买数量少,采购时未索取产品的标签,未做好食品进货查验索证及记录工作。上述两种刺身鱼是做刺身的原料,经解冻、切片、装盘供西餐厅自助餐顾客直接食用,违法所得无法查清。2017月2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红金枪鱼的外包装和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明,2017年3月12日,当事人提供了香油鱼的外包装照片。截止2017年2月23日,当事人销售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香油鱼、红金枪鱼总计3.04千克,被本局扣押了香油鱼3.35千克、红金枪鱼0.76千克,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本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香油鱼、红金枪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香油鱼3.35千克、红金枪鱼0.76千克;二、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2、当事人采购香油鱼、红金枪鱼时未做好食品进货查验索证及记录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7
    决定机关 区质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