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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湖罚处字〔2020〕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为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88号大楼房屋产权单位,欲将5层房屋整体改造出租。当事人通过横幅、海报等形式宣传推广其待出租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房地产广告活动。当事人为推广其待出租公寓,委托杭州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并在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88号大楼4层进行发布,应认定当事人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认定杭州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广告经营者(另案处理)。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小投资,大收益”、“第一年租金收益7%,第二年租金收益8%,第三年租金收益9%,三年自由选择托管运营,综合收益24%”等涉及升值和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为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因当事人在2020年7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后已自行整改,将违法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撤除,将广告发布期间的交易款项退回缴款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6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