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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0993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105民初102号
    案号 (2021)浙0105执3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平、洪小琴、包笕勇、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陈勇借款本金 9 8 0 0 0 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 2 0 1 9年1 0月 3日起按年利率 1 5. 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 2 0 2 1年 5月 3 1日前归还 2 5 0 0 0 0元,于 2 0 2 1年 7月 3 1日前归还 2 0 0 0 0 0元,于 2 0 2 1年 8月 3 1日前归还 2 0 0 0 0 0元,于 2 0 2 1年 9月 3 0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 3 3 0 0 0 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计算)先于本金支付;二、被告杭州浩润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秘居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锴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七被告依约支付上述第一项中的第一笔款项( 2 0 2 1年 5月 3 1日前归还 2 5 0 0 0 0元这笔款项),原告陈勇同意放弃对被告杭州锴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担保权利;四、若七被告未按上述第一条按时足额支付归还,则七被告另行支付原告陈勇律师费 1 0 0 0 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 5 8 4. 5元。另原告陈勇有权自七被告逾期之日起就本案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陈勇有权以被告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湖墅南路 4 8 8号六层房屋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杭拱国用( 2 0 0 9)第 0 0 0 2 0 7号/杭房权证拱换字第 1 3 1 4 4 4 2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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