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统聚光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8542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仲裁字第2384号 |
案号 | (2016)粤03执17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31 |
发布日期 | 2016-08-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决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偿还申请人授信项下银行汇票垫款人民币19,990,040.12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0,160,040.1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11月24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3月7日;以人民币19,990,040.1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6年3月8日开始计算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第二被申请人100%的股权的质押权,并以处置股权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诉讼保全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3,18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款已由申请人预交,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六、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以上给付义务限四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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