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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涡阳县天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2166****15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涡民一初字第01618号
    案号 (2020)皖1621执恢9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涡阳县天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10368333.33元及利息的损失(其中代偿利息87833.33元的损失自2014年9月30日起、代偿利息85000元的损失自2014年10月30日起、代偿利息87833.33元的损失自2014年11月21日起、代偿利息85000元的损失自2014年12月24日起、代偿本息10022666.67元的损失自2014年12月29日起均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均为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廉保国、廉红伟对本判决第一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010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涡阳县天10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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