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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涡阳县天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廉保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416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621民初670号
    案号 (2017)皖1621执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1
    发布日期 2017-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涡阳县天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60527.84元及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廉保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63元,由被告涡阳县天禾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廉保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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