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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惠税一稽罚〔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你公司取得上述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以及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 (二)经查你公司账上反映取得“秦柑贸易”、“柜康商贸”、“港因美贸易”、“均益汪贸易”、“丽月商贸”、“诚熙商贸”、“星尼商贸”、“若宗商贸”以及“时出商贸”开具的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据对你公司财务会计黎永强的询问,证实该份发票是你公司离职采购员廖钟海联系取得的。具体是在2018年4月上旬,有一个个人供货商叫袁满良 (电话:18925757701,已联系不上)上门找到你公司采购员廖钟海(电话:13502235520,于2019年10月份已离职)推销食品、调料等,当时你公司刚好需要食品、调料,因对方提供的产品价格便宜,双方就口头协议采购一批食品、调料,食品、调料是由袁满良定期送货上门,当时袁满良表示他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他可以通过联系其他公司开具过来给你公司,在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袁满良不定期把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送到廖钟海手上,廖钟海收到发票后送给黎永强入账,你公司在收到发票后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将货款打进袁满良私人账户上。你公司收到发票情况如下:2018年5月17日收到1份“秦柑贸易”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76135675,金额:41986.41元,税额:1259.59元,价税合计:43246.00元)、 2018年6月17日收到1份“柜康商贸”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173320,发票号码:82254125,金额:26278.64元,税额:788.36元,价税合计27067.00元 )、2018年8月11日收到1份“港因美贸易”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174320,发票号码:58911885,金额:58198.06元,税额:1745.94元,价税合计:59944.00元 )、2018年9月30日收到2份“均益汪贸易”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57351372-57351373,金额:148,217.47元,税额:4,446.53元,价税合计:152,664.00元 )、2018年10月20日收到1份“丽月商贸”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69659724、金额:56904.85元,税额:1707.15元,价税合计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8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