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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60017****43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802民初5740号
    案号 (2021)豫0802执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欠付原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74390.5元及垫付利息1461339.83元; 二、具体支付方式:2020年1月20日之前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00000元;2020年2月28日之前支付400000元;自2020年3月份起至2022年8月份止在每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合计3000000元;2022年9月30日之前支付74390.05元,以上共计支付借款本金3874390.5元,原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借款本金3874390.5元的未偿还部分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垫付利息为1461339.83元;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本金3874390.5元的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如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协议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按期履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4565.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10600元、律师费20000元,共计60165.5元,由原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照本协议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按期履行,上述60165.5元,由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且原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可与借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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