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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消)行罚决字〔2020〕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浦江锦弘纺织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浦江锦弘纺织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6003),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4
    决定机关 浦江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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