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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鲲鹏新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2750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执185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1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9
    发布日期 2017-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鲲鹏新源投资有限公司、钱万红、河北汇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天亚春申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1亿元; 二、被告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将其持有北京鲲鹏新源投资有限公司的30%股权质押给原告苏州天亚春申辰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公示出质登记手续; 三、被告钱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金鱼池中街一号楼1-111室及苏州市西大营门58号55幢4室的房产抵押给原告苏州天亚春申辰投资有限公司的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驳回原告苏州天亚春申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6800元,由被告北京鲲鹏新源投资有限公司、钱万红、河北汇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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