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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161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1民初1259号
    案号 (2022)皖1321执5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日期 2022-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砀山县宝丰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货款253680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砀山县宝丰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3元,由被告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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