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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其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161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瓯民初字第2914号
    案号 (2016)闽0783执01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8
    发布日期 2016-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结欠原告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活性炭货款人民币105000元,以及该款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付清。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6元,由被告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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