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贾其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161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0140号 |
案号 | (2016)津01执2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5 |
发布日期 | 2016-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XFT(YW)2012030-1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4560962.98元; 三、被告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景源、被告焦菊英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7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65334元,由被告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被告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景源、被告焦菊英共同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