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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70073****51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723民初1319号
    案号 (2021)内0723执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内蒙古公路局建设有限公司(原呼伦贝尔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忠鲁工程款613,706.17元(合计工程款952,706.17元 ,冲减被告已付339,000.00元),并自2010年7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内蒙古公路局建设有限公司(原呼伦贝尔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忠鲁保证金10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赵忠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82.00元,由原告赵忠鲁负担10,129.00元,被告内蒙古公路局建设有限公司(原呼伦贝尔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53.00元,反诉费4,730.00元退回被告内蒙古公路局建设有限公司(原呼伦贝尔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6,751.00元由被告内蒙古公路局建设有限公司(原呼伦贝尔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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