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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70073****51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82民初777号
    案号 (2019)冀0582执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3-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极鼎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1246697.63元,并自2012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付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邯郸市极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21元,由被告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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