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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通市监综执当罚字(2020)3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7
    决定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