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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787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4900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49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代偿款4,385,604.06元;   二、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违约金(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212.50元计算);   三、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庞雷、庞勇、吕勤燕对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4,250,000元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庞雷、庞勇、吕勤燕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赛特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庞雷、庞勇、吕勤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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