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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787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6774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35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6-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借款本金750,000元;   二、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逾期罚息23,591.17元及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律师费损失7,700元;   四、被告庞雷、吕勤燕对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庞雷、吕勤燕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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