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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方盛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凤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1351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5执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2
    发布日期 2017-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伟鑫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2868.05元,利息168317.23元,合计10151185.28元(2015年3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6%上浮58%即8.848%计算); 二、被告新余市伟鑫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7911889.75元及利息86397.84元,合计7998287.59元元(2015年3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三、被告杨淑丹、被告赖波、被告谢红文、被告严凤岚、被告新余市方盛油脂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渝水区供销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杨淑勇对案外人江西富爵实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的应收账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56.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56.40元由被告新余市伟鑫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杨淑丹、被告赖波、被告谢红文、被告严凤岚、被告杨淑勇、被告新余市方盛油脂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渝水区供销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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