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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确林罚(2018)第077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政处罚内容 经依法査明,(你单位)2018年10月6日至2018年10月8日,确山县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撞自在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南泉村郭湾组山南坡坡处采挖页岩,改变林地用途,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改变用途林地面积2500平左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数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林法》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法。依据_《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林法实施条倒》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资源管理类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计50000元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10100160000003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确山县人民政府或者驻马店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16
    决定机关 确山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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