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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杰瑞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8681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11民初243号
    案号 (2017)苏0611执1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3
    发布日期 2018-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龙潭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南通杰瑞工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南通杰瑞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龙潭村经济合作社支付租金190666元(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被告南通杰瑞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南通市港闸区原建设五金厂厂房及相关场地、公共设施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龙潭村经济合作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14元,由南通杰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14元(该院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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