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大亚达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谈亚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4044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徐商初字第00110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11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3 |
发布日期 | 2016-05-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东刚、施亚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商行发展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期内欠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 二、郑东刚、施亚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农商行发展支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04200元。 三、大亚达公司、谈亚平对郑东刚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35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57元,保全费5000元,由郑东刚、施亚洁、大亚达公司、谈亚平负担。该款已由农商行发展支行垫付,郑东刚、施亚洁、大亚达公司、谈亚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农商行发展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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