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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奥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874****105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02民初7429号
    案号 (2021)豫0702执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杭州奥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河南新鸣人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8475元及利息(该利息以4684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河南新鸣人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43.5元,保全费3439元,由杭州奥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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