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59955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6民初4625号 |
案号 | (2018)辽0106执5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日期 | 2019-09-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人民币6,930,000元; 二、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按本金2,319,000元,即7,730,000元×30%,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 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4年8月9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按本金4,638,000元,即2,319,000元+7,730,000元×30%,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 四、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按本金3,848,000元,即4,638,000元-790,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 五、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按本金3,838,000元,即3,848,000元-10,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 六、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5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全款之日止,按本金6,930,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 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5,247.42元,由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承担5,364.72元,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承担79,882.7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