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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995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6民初4625号
    案号 (2018)辽0106执5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人民币6,930,000元; 二、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按本金2,319,000元,即7,730,000元×30%,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 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4年8月9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按本金4,638,000元,即2,319,000元+7,730,000元×30%,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 四、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按本金3,848,000元,即4,638,000元-790,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 五、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按本金3,838,000元,即3,848,000元-10,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 六、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5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全款之日止,按本金6,930,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 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5,247.42元,由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承担5,364.72元,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承担79,882.7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