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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柏傲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42878****333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428民初344号
    案号 (2018)闽0428执4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1
    发布日期 2018-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将乐县东南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将乐县恒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从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5日止的利息817853元,合计2817853元。 二、被告福建省将乐县东南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将乐县恒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从2016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福建省将乐县东南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将乐县恒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四、被告福建柏傲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被告福建省将乐县东南矿业有限公司、福建柏傲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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