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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鑫鼎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2369****35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3987号
    案号 (2021)豫1003执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昌鑫鼎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8.217‰计算;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月利率12.325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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