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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7615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民初235号
    案号 (2022)浙07执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4
    发布日期 2022-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小华、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王叶稚归还借款本金 3 8 8 2万元并支付利息 9 5 0. 9 2 0 6 6 7万元(利息已计算至 2 0 1 9年 5月 3 1日止,此后利息以 3 8 8 2万元为基数,自 2 0 1 9年 6月 1日至 2 0 2 0年 8月1 9日按月利率 1%计付,自 2 0 2 0年 8月 2 0日起按月利率 1%且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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