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市监处〔2020〕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1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