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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1190821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之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之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份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云栖小镇浮山街之江发展大厦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杭州之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之江发展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之江发展大厦内设置了十一只无垃圾分类标识的红色垃圾桶,且未在大厦内设置“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三种垃圾桶。于2019年8月5日16时复查,当事人已整改。2019年8月7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1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