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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宝树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2679****79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26民初4536号
    案号 (2020)豫1526执15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河南省宝树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潢川县支行贷款19991115.23元及利息790008.7元(截止2019年9月22日),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河南省宝树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潢川县支行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险费21600元。 三、如被告河南省宝树水产有限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潢川县支行有权就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以人民币25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四、被告谢运成、易荣琴对被告河南省宝树水产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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