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蔡永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258****452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7809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26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日期 | 2017-07-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步岭农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截至2016年8月26日的利息510390元、罚息255195元、复利23556.46元,以及从2016年8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800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9.63%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510390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9.63%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杭造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仁兴、蔡玉英、沈滨、吉红对被告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345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535元,由被告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杭造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仁兴、蔡玉英、沈滨、吉红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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