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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永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483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582执48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4
    发布日期 2016-1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王飞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工资7512元、销售提成71364.18元,共计78876.1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 如果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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