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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永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483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744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582执46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8
    发布日期 2016-1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价款81934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2732元,合计892072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9元,由原告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负担1014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65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已经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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