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蔡永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483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11民初2046号 |
案号 | (2016)苏0411执25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5 |
发布日期 | 2017-05-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大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372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7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597元,由原告江苏大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6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6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此页无正文)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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