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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耿晓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4679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3178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2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7-04-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惠州市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和通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4308338.23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的逾期罚息为1343574.53元,自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具体金额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记账系统确认的金额为准),于二O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付清; 二、惠州市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和通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本案支出的诉讼费用61143元,于二O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付清; 三、惠州市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和通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0元,于二O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付清; 四、若惠州市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和通未按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金额及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则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罚息(以未支付款项总额为基数,自逾期支付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561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61134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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